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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多數條文保留送協商

本文共1033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7日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案,但關於適用範圍是否涵蓋公私部門,還是公部門先行或公部門加上國營事業,以及弊案的定義等多數關鍵條文,在場立委未取得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繼續併案審查立委廖偉翔、楊瓊瓔、林月琴、洪孟楷、徐巧芯、吳宗憲、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或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法務部長鄭銘謙等人列席說明。

會議上午9時開始,直到中午12時許結束大體討論,議題包括該法適用範圍、弊案的定義,由於7個版本的共通點,適用範圍均為公私部門,但民進黨立委提出憂慮,是否要擴及到私部門等。

吳宗憲會中提出修正動議,重點包括揭弊的適用範圍限於公部門及國營事業。

此外,在野立委數次質疑目前沒有行政院版本,鄭銘謙說,法務部有送版本到行政院,目前在審理中。

討論過程中,民進黨立委認為因有大幅度修正意見,有必要就其內容召開公聽會,希望本案延期討論,另擇期召開公聽會再續行審查,不過藍白挾人數優勢,未通過此提案。

進入逐條審查階段,立委們就法案名稱是要採「揭弊者保護法」、還是「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就無法達成共識,因而保留。

關鍵的第一條條文,即立法目的,要保障「公部門及私部門揭弊者」的權益,或是僅限於公部門,還是要保障公部門及國營事業揭弊者的權益,在場立委仍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連帶相關條文也保留,例如受理揭弊的機關為何。

此外,民眾黨團版本規定,法務部為辦理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林月琴的版本則有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揭弊者保護官若干名,以及針對「揭弊者」、「弊案」定義等相關條文,討論後均保留。

關於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的罰則,立委版本有所差異,例如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有版本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因揭弊者的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是否給予獎金、要給多少,以及公務員若揭弊查獲不法案件,是否享行政獎勵,朝野立委也未達成共識。

雖然大多數條文保留,但經立委討論後,仍通過2項條文,分別是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事由應為調查,並得要求揭弊者、涉嫌事業單位或機關構等關係人提供相關事證配合調查,涉案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另外,揭弊者依本法程序向受理揭弊機關所陳述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的事項者,不負洩密的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的懲戒責任。

會議直到下午4時12分散會,本案審查完竣,近30條條文保留,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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