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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塑膠公約」最終談判在即,本報今(12)日刊出陽光行動「我限塑面臨跳票」系列報導,探討台灣減塑現況及塑膠公約可能衝擊。近年台灣出現多家「無包裝商店」,消費者可自備容器承裝需要購買的物品,被視為日常「減塑」的具體代表之一。
但在台灣的無包裝商店,往往看不到洗髮精和沐浴乳分裝販賣。根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洗沐用品屬於化粧品,需在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簡稱GMP)的場所進行生產和包裝,不得在銷售現場分裝;過去也曾有無包裝商店業者為此受罰。
本報2022年曾針對洗沐用品分裝裸賣進行報導,當時衛福部食藥署回應,因該議題涉及洗沐用品的品質管理、效期標示等,需謹慎看待,建議個別業者提出評估結果,再由產官學界討論試行與否。
為了讓洗沐用品加入「減塑」行列,業者想辦法突圍。無包裝商店「三時生活實驗室」店長郭子嘉說,店內販賣固體形式的手工皂不涉及分裝,也販賣以玻璃罐承裝的洗沐用品,消費者用完後可到店裡退瓶,再由該洗沐品牌的業者回收滅菌、重複使用。業者也發起連署,認為洗沐用品和長期接觸型的化粧品在使用方式、接觸時間以及衛生風險上都有差別,與其「一刀切」,不如進行分級管理,適當放寬洗沐用品現場分裝的限制。
三時生活實驗室創辦人吳思儒說,去年有聽到風聲說可能會開放洗沐用品分裝,但遲遲沒下文。原本預計今年八月再次發起連署,他決定在連署開跑前,先發函詢問衛福部相關規定。食藥署明文回覆:於零售商店提供再補充(消費者自備容器)或循環容器重複使用之零售,「非」屬化粧品GMP之管理對象。一反先前無包裝商店業者對「洗沐用品涉及GMP規範,所以無法分裝販賣」的認知。
針對這份公文,衛福部食藥署品質監督管理組副組長陳映樺解釋,無包裝商店可提供洗沐用品分裝銷售,但必須符合GMP作業規範、完成最後包裝的成品,也要確定原製造商或輸入商已為這項商品完成化粧品產品登錄。
食藥署補充,洗沐用品仍屬於化粧品範疇。根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可以改變化粧品的標籤、外包裝或容器等等,目的是為了避免已完成製造的化粧品成分遭改變,導致品質衛生出現疑慮。
因此無包裝商店業者可找「製造」洗沐產品的業者合作,經製造業者評估後提供符合店面補充服務需求的洗沐產品。由無包裝商店提供場地,讓洗沐用品業者設點提供分裝販售,或由無包裝商店業者自行委託代工廠製造洗沐產品,於店面提供消費者補充服務。
陳映樺表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歷經翻修,在2019年7月1日取代施行了47年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新法上路後,食藥署並未查到有無包裝商店業者因洗沐用品分裝受罰,若有業者受罰,可能是受到舊法規影響。她也表示,食藥署未來會把握機會,多跟無包裝業者宣導法規適用現況。
吳思儒表示,無論是業者倡議有成,或過去政策造成誤會,都標誌2024年成為「台灣洗沐用品分裝銷售元年」。他樂見未來可在無包裝商店,看到消費者用循環容器承裝洗沐用品。
不過,來自波蘭、台中無包裝商店「山盟商行」的老闆唐寶玲認為,政府一度說洗髮精和清潔劑依法不能裸賣,現在又放寬規定,讓業者無所適從。她希望中央及地方政府能盡快針對無包裝商店訂定統一規範,並明確宣導分裝販賣方式,才不會讓業者懸著一顆心,深怕哪天又發現自己觸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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