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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範新增改建達一定規模建物,須建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最晚今年底前將預告草案。內政部國土署近來多次舉行研商會議,環團持續倡議,質疑目前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3坪)以上才須強制約束,相當94%的建築物都免裝,痛批政策破功。
內政部國土署今天下午2時召開「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具體措施第8次研商會議,針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12-1條〈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進行條文討論。
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以及多個關注國內再生能源發展的民間團體共同發表聲明,質疑國土署以「為求新制度穩健」為由,而不願下修設置的義務面積,將會錯失建物光電扮演淨零要角的關鍵時間點。
聲明中提到,依現行草案內容,若維持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設置標準,未來將會有高達94%以上新增、改建建築物,將無需負擔裝設太陽光電義務。此舉無助於使屋頂光電如實普及民間,更可能無法涵括目前主流的小型、微型新建案,一般民眾難以加入能源轉型行列,無法從能源消費者成為能源產消者。
此外,聲明中提到,內政部主責推動的「淨零建築目標」,以及經濟部《能源用地白皮書》所揭示的「屋頂型光電優先」、「光電設備普及化」原則,恐都因為設置面積過於寬鬆,導致國家淨零戰略及2026年20GW的光電目標,產生「政策矛盾」,甚至「提前破功」。未來,當既有建物也必須邁向創能、節能並存的淨零建築時,建築業者若此時規避光電裝設義務,將變相轉嫁給民間,造成民眾必須負擔更大的生活成本。
聲明中提到,民間團體站在監督與倡議2050年落實國家淨零政策、普及再生能源、符合淨零建築目標,並避免建築業者轉嫁光電裝設責任等角度,強烈呼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將屋頂光電的義務設置門檻,下修至300平方公尺(90坪),擴大涵蓋率至20%的新、增、改建建物數量。
聲明中也提出三項〈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及未來建議,除了下修「新建建築物」設置光電的義務建築面積為300平方公尺;設置2年一期滾動檢討條款,趕上歐盟國家2029年後「所有新建住宅建築」設置光電的腳步;子法預告後應積極進行社會溝通,讓屋頂光電政策進一步提高社會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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