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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揚10死教訓 消防法修正三讀 屏縣府:明確規範管理權人責任

本文共715字

聯合報 記者劉星君/屏東即時報導

立法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的管理權人,火災時,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最重處1000萬元罰鍰;三讀條文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的適用範圍。

去年明揚大火造成屏東縣四名消防員殉職。屏東縣政府表示,針對這次消防法的修正,明確規範管理權人責任,要求企業要確實善盡自我風險管理,對各級政府在事前預防應負擔的權責也更為清楚,我們感到欣慰。

屏東縣府指出,歷經明揚大火慘痛教訓,促成這次修法,期待大家恪遵相關規範,不要再有憾事發生。

明揚大火一名罹難消防員家屬認為,消防法雖修正三讀,消防機關還是只能做消防設備安檢,相關化學雲是否如實申報危險物品跟定期稽查,未看到相關修法有再針對這部分更具體作為。明揚大火發生時,連內部人都不清楚裡面是什麼,根本在於落實源頭管理。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指出,消防法修正三讀,針對消防員職業安全部分,倡議希望能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但這次修法仍是放在消防法。

消促會指出,災害事故調查部分僅增加調查範圍,未納入公務機關罰則,有關公務機關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時應罰則部分,未納入修法,若行政機關拒絕災害事故調查會調閱或提供資料,恐將使相關調查不完整。

消促會指出,違反資訊權致救災人員死傷仍未納刑責。消促會從2018年桃園敬鵬大火6名消防員殉職案發生,即開始推動消防員生命三權修法,並提出未落實資訊權致現場救災人員死傷應納刑責,然而至今日,內政部災害事故調查會屏東明揚報告中即指出殉職成因之一即為業者未提供相關資訊及專人協助救災,資訊權不落實,將使救災人員面臨未知威脅,此次修法仍未將未落實資訊權納入刑責。法案三讀後仍持續監督落實情況並推動相關訴求。



立法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去年明揚大火造成百餘人死傷,消防員四人...


立法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去年明揚大火造成百餘人死傷,消防員四人罹難。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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