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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律師針對張國華聲明 提出四點回應

本文共75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即時報導

律師林文鵬22日下午向台北地檢署控告,長榮海運(2603)董事張國華、柯麗卿等涉嫌證交法內線交易。張國華隨後發表聲明表示指控子虛烏有,而林文鵬也針對張國華聲明內容,提出四點回應。

林文鵬表示,第一,從張國華的聲明可看出,本人提告的犯罪事實為真,張國華確實在去年6月30日大量交易長榮海運股票,但張國華並未敢針對內線交易的要件做任何辯駁,只是一再陳述買入長榮海運股票的動機,但動機為何,並不影響內線交易犯罪的成立,張國華先生你難道還要再拗嗎?

第二,張國華表示其長榮海運股票交易都依法申報,但申報不是重點,重點是張國華、柯麗卿為長榮海運內部人,竟在重大影響長榮海運股價消息公開前,進行長榮海運股票買、賣的交易,這就是觸犯內線交易的犯罪。

張國華又說沒有賣出也沒有賣出計畫,無任何獲利云云,但最高法院大法庭針對內線交易犯罪所得的計算,早已針對未實現利得部分訂有擬制所得法的計算方式,不是張國華說沒有獲利就沒有獲利。

第三,張國華說他買進長榮海運股票怎會與柯麗卿相關?但內部人知悉重大影響公司股價的消息後,在該消息公開前,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公司股票,柯麗卿身為長榮海運董事,又擔任巴拿馬長榮國際總經理,竟在消息公開前,將巴拿馬長榮國際持有的長榮海運股票鉅額賣出,這也違反內線交易規定,怎會沒關係?哪會無辜?

第四,根據公開資訊觀測站去年5、6月底,張國華自己名下的董事持股申報資料增加6萬多張,其餘2萬多張增加為配偶跟關係人持有,顯見,張國華在去年6月30日大量買入長榮海運股票,除了以自己名義買入外,尚有以配偶、關係人名義買入,況且,張國華自承去年6月30日是以盤後鉅額交易買入,而當日鉅額交易數量達17萬張。

所以,本案勢必尚有其他共犯及交易帳戶存在,絕非張國華所述「莫須有影射有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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