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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設融資專法?黃天牧:須先釐清問題界定範圍

本文共1296字

中央社 記者謝方娪台北17日電

對於是否應推融資租賃專法,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天表示,站在金管會角度,現階段未朝法律位階處理,關於專法的討論,須先確定問題,再界定管理範圍,進而研議誰主管,管理強弱亦會影響產業未來發展,都必須審慎考慮。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邀黃天牧、財政部長莊翠雲、經濟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就「如何改善台灣融資公司因缺乏監管所衍生的社會亂象,以穩定金融市場並保障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朝野立委聚焦跨部會對訂定融資租賃業專法的態度。

黃天牧答詢時提到,現階段他個人立場沒有朝向法律位階處理,因還牽涉到必須先釐清要處理的問題及範圍等。

經濟部次長陳正祺則表示,經濟部法定職掌為推廣產業發展,是否要推融資公司法,必須評估納管後是否會影響產業發展及民眾經濟活動,此為政策問題,納管有利有弊,利多或弊多必須進行政策評估,且立法過程得深入研議。

黃天牧會後接受媒體採訪表示,金融監管本有3大支柱,包括主管機關監理、社會監督及產業自律,外界習慣上認定自律好像沒在管理,但國際上、尤以歐洲而言,SRO(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自律組織)其實很重要。

他提到,當使用主管機關法律強制監理,被監理成本將提高,業者原先提供的服務及價格有可能和以往不同,必須衡量到需要此類服務的人民需求,另一方面,在劃下監理門檻後,固然會納管部分融資租賃業,但有一些業者可能仍不在納管範圍內。

舉例而言,電子支付業歸金管會管理,對業者而言,監理成本自然高於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業為避免被高度監管,會盡量避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日均餘額達到必須納管電支門檻。

黃天牧提到,設專法與否,是利弊得失衡量,看到顧慮的現象,必須先確定問題範圍,進而思考是否要管、何時管、怎麼管、又要管什麼,各環節都牽涉到監理成本及法遵成本,進而會反映在業者提供的商品價格及服務上,必須通盤審慎考慮。

黃天牧說,從監理理念來看,有很多種選擇方案,對於台灣是否有必要訂定專法,要看跨部會討論,金管會非唯一有發言權的角色。

他提到,立委有的關注融資公司、有的關注資產管理公司,顯示必須先釐清、界定社會認為需要管理的範圍是什麼;金管會現有納管的機構業務範圍明確,但民間有各種貸款行為,可能發生在任何商業行為上,例如標會也是貸款、百貨公司也有提供分期付款。

黃天牧說,現在必須先釐清社會在意、顧慮的問題,發生在什麼情況及機構下,確定問題後才能匡出範圍,匡出範圍才能評估誰主管較合適,管理強弱同樣會影響後續產業發展。

黃天牧表示,先前BNPL(先買後付)業務引起社會討論,行政院曾跨部會開會討論,當時從消費者保護面切入,因此請消保處先蒐集各國監理法制,行政院各部會對此議題實際上一直有在處理。

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提到,現在主要透過自律規範強化消費者保護,但問題在於不確定公會是否已涵蓋市面上所有融資公司;另一方面,金管會也從市場前3大業者著手強化管理。

莊琇媛指出,現在跨部會尚未定案是否要推專法,若未來真的走向訂定專法,首要面臨的問題即是到底要不要設納管門檻、門檻又該如何畫線,例如採資產規模、市占率排名、客戶數多寡等,都要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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