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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操經理人跟單遭金管會裁罰 投信發聲明

本文共71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高瑜君/即時報導

金管會通過對國泰投信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裁罰處分案。對此,國泰投信18日發出聲明稿指出,有關金管會本日公告裁罰內容,本公司聲明如下:本公司將虛心檢討,積極強化法遵及內稽內控制度,該涉案經理人已於去年離職,對客戶權益及公司運作均無影響。

金管會經查發現國泰投信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於任職期間有違反個人交易規定之情事,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且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顯已影響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正常執行。

國泰投信前國泰人壽全權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的吳姓經理人於擔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所管理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復國泰投信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未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且未能有效督導及查核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業已影響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正常執行。

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國泰投信核處警告,並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處罰鍰120萬元新臺幣;同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國泰投信解除前全權委託投資吳姓經理職務。

另外,國泰投信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警告處分,相關業務有四大項將受限制:第一、最近1年不得申請(報)募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三、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如申請政府基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將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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