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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成發聲明 重申修改公司章程案立場

本文共545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昱翔/台北即時報導

有關可成科技(2474)(以下簡稱本公司)18日董事會決議,將股東提案「修改公司章程案」列入113年股東常會議案,本公司在此說明該決議之理由,並重申立場。

一、針對任何股東提案,本公司皆會深入研析相關法令,必要時,並會參酌外部法律顧問之意見,審慎審議提案之適法性,以求一切合法合規。

二、前述股東提案之內容,該等股東前已於112年度股東提案期間提出,本次提案除將提案年度變更為113年度外,其餘內容皆與112年度之提案相同。鑒於該股東提案之構成要件事實、處理對象與條件,以及授權原因之不同,本公司董事會認為該提案應屬二項提案,因而本公司去(112)年未將該股東提案列入股東常會議程。惜乎主管機關與本公司有不同之意見,進而逕行裁處,本公司對此深感遺憾。另本公司董事長已針對上述裁處依法提起訴願,目前正由訴願機關審理中。

三、本公司董事會於113年4月18日會議中決議,將本項股東提案列入113年度股東常會之議案,以示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但亦表明「本案之通過並不否決本公司112年4月18日董事會之決議,有關本案股東提案項數認定之問題,應依相關行政爭訟程序之結果而定」。

四、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6項規定,本公司將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該提案股東,並將該議案列於股東常會開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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