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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企業依稅法規定列報折舊費用時,可依企業本身的營業情況選用或變更適合的折舊方法,以達節稅效果。
一般而言,常見的列報折舊費用方式包含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兩種,當企業處於不同情況時,就會產生不同的節稅效果。
平均法的計算方式,是先以固定資產的購入成本除以「耐用年限加一年」,例如耐用年限九年,則除以十年,如此得出固定資產在耐用年限期滿時的殘值,再將購入成本減去殘值得出折舊總額後,除以耐用年限,讓折舊每年以一樣的價格,平均在每一年中扣抵。
定率遞減法的計算方式,則是先算出折舊率,每年以固定折舊率乘以當年度殘值,因此固定資產早期的折舊額將會較高,並且逐年降低,換言之,定率遞減法能在早期較平均法多提列折舊,並將早期應納稅負遞延到後期繳納。
財政部表示,企業處於四種情形,採取平均法作為折舊方式會更適合。
第一種情況是企業享受五年免稅獎勵期間,採定率遞減法會使免稅期間多提列折舊,反倒使非免稅期間可提列的折舊額減少。
第二種情況是企業處於虧損期間,或有鉅額前十年虧損可扣抵時,採平均法可減少折舊提列,及時享受盈虧互抵利益,採定率遞減法只會加大企業當年度的虧損。
第三種情況為企業新創立,或預期轉虧為盈時,因為獲利較低的期間,採定率遞減法可能無法充分發揮減輕稅負的效果。
第四種情況是在企業享受購置設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扣抵稅額時,因為企業已實質享受減稅利益,若採用定率遞減法反而對營利事業不利。
財政部也指出,在財務會計理論及商業會計法規定的折舊方法非常多,依《所得稅法》規定,要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折舊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
此外,企業如因營業環境改變,認為應改採新的折舊方法較為合理客觀時,也可變更折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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