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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將購買民眾登載為預售屋建造執照的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看似沒有買賣移轉房屋所有權,仍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地稅局說明,契稅條例規定,只要因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應該申報繳納契稅。
民眾購買預售屋,即便以自己本身、配偶或其親屬名義申請建造執照,或於建造期間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讓買方在房屋建造完成後直接取得所有權,依然要申報繳納契稅。
地稅局解釋,因為民眾購買預售屋,買方只是名義上起造人,並非實際上建造房屋人,依實質課稅原則,仍屬不動產買賣行為,應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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