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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 可找親友、社福團體

信託監察人,可找親友、社福團體。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
信託監察人,可找親友、社福團體。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1001字

經濟日報 記者 夏淑賢

江太太是退休族,為了確保老後自己名下的錢,能專款專用於自己身上,避免遭到侵占或不當挪用,因此江太太將自己名下的財產約500萬元,在銀行協助下成立安養信託,約定每月以固定信託資金支付自己的養生村費用,並指定自己的女兒擔任信託監察人。

有一天江太太不慎跌倒,緊急住院治療,產生近1萬元的醫藥費,經照顧的家人提出相關醫療單據,並經信託監察人也就是江太太的女兒同意後,銀行就可依照監察人指示自安養信託專戶撥款支付相關費用,藉由安養信託搭配信託監察人控管機制,來確保信託財產專款專用,以保障江太太不管是固定的養生村費用,還是突發的醫療需求,都能由安養信託專戶支應,保障自己晚年生活。

指定親友或第三方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差異
指定親友或第三方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差異

兆豐銀行信託處長侯君儀指出,現代人安排退休規劃,除了經濟上要確保退休生活無虞,更會擔心老後的失智、失能風險,屆時準備的退休資金要如何確保花在自己身上、照顧自己呢?這時,透過銀行辦理安養信託,不僅可以量身訂做如處分資產方式、信託人自行設定專款專用項目等支付用途等,來落實專款專用,確保執行無誤,更可事先約定信託監察人,由信託監察人在萬一自己失智、失能時,可以監督銀行信託資金的使用依照信託契約條款執行。

信託監察人多數是由安養信託委託人本人自行指定信任的親友或社福團體來擔任,信託監察人必須簽署願任同意書供銀行留存。

以江太太的例子來看,江太太自行指定的信託監察人,為自己的女兒,信託監察人除了確保資金運用依照契約,另外,當安養信託修約、終止或有重大財產管理需求時,也須取得信託監察人同意,來幫助委託人確保安養信託的穩定性與保留財產管理彈性,避免資金遭到侵占或不當挪用。

不過,侯君儀指出,萬一委託人沒有合適的親友可以指定為信託監察人,銀行也可以提供跨業結盟的社福團體、公正第三方,提供委託人其評估與選擇,在狀況發生時可以信託監察人身分,來幫助確保安養信託資金運用。

但倘若在委託人指定信託監察人之前,就發生失智或失能等情況,導致其無法自行指定、選擇信託監察人,這時則可依信託法相關規定,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來選任信託監察人,銀行也會提供協助。

侯君儀並補充,像江太太這樣成立安養信託契約,指定自己女兒擔任信託監察人,則這類親友擔任的監察人大多不會支付報酬,但若由第三方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則社福團體與委託人就需要另外自行簽訂委任契約,並於委任契約中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及監察人報酬支付方式,再配合調整契約以安養信託專戶資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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