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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財團法人免稅 有條件

提要

用於與創設目的相關活動支出 不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收入60% 免納所得稅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57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所得稅法》針對具公益性社福機構、慈善團體、基金會等非營利財團法人,訂有免稅適用標準,若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相關活動的支出,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0%,就可享有特定的免納所得稅優惠。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指出,支出占比是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相關活動的支出」(公益支出)占「創設目的相關收入加創設目的以外的所得額,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的比例來認定。

其中,附屬作業組織的虧損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繳納的所得稅,可列為支出,但創設目的以外的虧損不得列入支出。

陳惠明提醒,若支出項目是購置建物或設備等金額龐大的資本支出,若按年度提列折舊認定支出,可能造成當年度申報支出金額過低,導致無法符合免稅資格。

他提醒,組織應評估自身情況,判斷是否於購置當年度將金額一次性全額計入支出,或是按年提列折舊,分年計入支出。

陳惠明表示,即使在申請租稅優惠時,選擇一次計入支出計算,在申報計算所得額時,還是可選擇是否在購置年度一次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項目,或按年提列折舊分年於各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中減除,兩者互不影響。

倘若當年度支出占比未達標準,陳惠明提到,只要當年度結餘金額超過50萬元,組織可將結餘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則當年度結餘款仍可適用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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