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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股東會紀念品 不得扣抵

國稅局解釋,依照《營業稅法》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稅局解釋,依照《營業稅法》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609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進入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旺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召開股東會,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因為股東會紀念品是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在申報營業稅時,這筆進項稅額不能用來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A公司經營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向B公司購買1萬個指甲剪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贈送股東紀念品的行為與公司業務推展無關,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這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解釋,依照《營業稅法》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

公司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於公司對股東饋贈,因此購買紀念品支付進項稅額,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而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而當作股東會紀念品,因為這些商品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轉作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以商品變更用途時的時價作為銷售額,用公司名義為買受人,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記載的進項稅額,依規定也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公司若誤將購買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進而造成漏稅,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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