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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以自己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應以贈與論,因此該墊繳的遺產稅可能會有依法應課徵贈與稅的情形。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辭世,繼承人為乙君、丙君二人,甲君遺產總額8700萬元,應繳納遺產稅額600萬元,繼承人乙君以自有存款墊繳遺產稅600萬元,且未向丙君求償,就可能有贈與問題。
國稅局指出,繼承人如有以自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未先扣除所墊繳的遺產稅即行分割遺產,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且分得的遺產小於墊繳金額,導致其因繼承反而使自己的財產減少,實質上該繼承人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償還的義務,因此應就其所墊繳遺產稅款項扣除其實際繼承財產後差額,視同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辦理繼承時墊繳遺產稅,應就遺產扣除墊繳款項再行分割,避免產生「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情形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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