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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虛列成本 虧損也要罰

本文共337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是虛列成本,加計漏報所得額後即使為虧損,仍會被依法處罰,最高可罰9萬元,最低不可少於4,500元。

《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而無須繳納營所稅,即便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短漏所得額仍應依適用的營所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倍數處罰。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辦理2021年營所稅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600萬元,經查發現虛列營業成本200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

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就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按當年度營所稅稅率20%所計算的金額40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2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因此裁處罰鍰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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