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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加薪數百元綁護理師2年 法官都認補償「不合理」

本文共903字

聯合報 記者張議晨/高雄即時報導

義大大昌醫院提供2萬元「久任津貼」和一名護理師簽約2年,護理師未滿2年就離職,反被院方追討2萬元跟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她返還2萬後,院方提告續追1萬元違約金,一審法官認久任津貼每月僅補償數百元,欠缺合理性,判院方敗訴,醫院不服再上訴,上訴審法官見解同一審法官,院方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護理師從2019年2月起在大昌醫院任職,並跟院方簽訂久任合約,在合約內服務可領2萬元「久任津貼」,合約訂於2023年2月28日為止,若沒服務滿2年,則要返還2萬元久任津貼跟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護理師2022年9月26日就自請離職,院方認為她未依合約服務滿2年,依合約要繳回2萬元久任津貼,還要賠給院方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護理師依約返還2萬元,但不願賠償1萬元違約金,大昌醫院不滿對她提告,要求支付1萬元。

護理師遭告後反駁,稱大昌並未提供專業培訓,只給予2萬元津貼,不符勞基法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既然合約不符法規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要她再賠償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並不合理。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護理師月薪6萬餘元,雖然院方跟她簽有久任約定書,但大昌給的2萬元久任津貼,換算每月僅補償數百元,還限制2年最低服務年限,不符勞基法規定的「合理補償」。

另外,大昌醫院並未對護理師提供專業培訓,若大昌願提高報酬、福利吸引護理師,人力替補應無困難,因此該久任約定書訂定最低服務年限,欠缺合理性,依勞基法規定應屬無效。

一審法官認為,院方跟護理師簽立久任約定書,仍要提供護理師合理補償才算適法,否則不能要求護理師犧牲自己職業選擇自由,配合醫院調度便利,因合約無效,判護理師不用賠償懲罰性違約金。

院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主張台灣護理師缺口大,人數多寡關係到醫院病床數及門診數,才會與護理師簽立久任約定,各醫院都有互相參考的數額及服務年限,原判決未各院行之有年顧及制度,應廢棄改判。

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其他院方作法及津貼數額,縱使屬實,並不影響院方與護理師的契約效力,該

護理師月薪約4萬至6萬餘元,院方卻僅提供2萬元津貼,遠低於她的每月工資,不符勞基法規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補償」規定,雙方久任合約無效,護理師應無誠信履約問題,判醫院敗訴確定。

護理師示意圖。圖中人物無關文中人物。本報資料照片
護理師示意圖。圖中人物無關文中人物。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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