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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利點數兌換商品 免開發票

本文共349字

經濟日報 記者吳秉鍇/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未銷售貨物或勞務,或以信用卡或紅利點數兌換商品等,無須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民眾詢問,將二手手機回收給線上購物網,取得紅利金後,又在同一家購物網購物,結帳時選擇使用紅利金扣抵價款,結果收到購物網開立0元統一發票,民眾關注,這張發票能不能兌獎。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若未銷售貨物或勞務,或是以信用卡或紅利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等兌換或退費行為,營業人就免開無金額或金額為0元的發票。

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0或負數的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消費者無法兌獎。

國稅局提醒,像是以紅利點數兌換商品這類的消費,營業人不用再開立發票,以免讓消費者誤以為仍可兌獎,衍生不必要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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