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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資訊未上傳 營業人最高罰1.5萬元

本文共349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昨(14)日討論通過《營業稅法》修正草案,增訂規定,營業人若未依限或未據實上傳電子發票資訊,可處1,500元至1.5萬元罰鍰,可按次處罰。

財政部表示,此次修法是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同時也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

此次修法有三個重點,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首先,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義務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上傳平台;至於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的範圍,則授權財政部公告。

第二,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上傳罰則,可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第三,配合其他法律規定修正用語及逾期繳稅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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