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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享自住稅率增2要件 適用對象含使用權房屋

本文共621字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29日電

配合囤房稅2.0修法,財政部今天公告相關子法規修正草案,明定使用權房屋若符合自住要件,也可適用較優惠的自住房屋稅率,同時,在子法增訂自住要件「應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情形」。

財政部今天預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修正草案,預告期至4月18日。官員說明,由於攸關囤房稅2.0的「房屋稅條例」已經完成修法,因此子法內容也要配合調整,主要有兩大重點。

第一,財政部官員指出,「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非自住,其中「自住」限3戶、稅率比「非自住」低,現行「自住」房屋定義要件,僅規定房屋無出租使用,且需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不過,囤房稅2.0上路後,若要符合「自住」,必須辦完戶籍登記,也應符合「無供營業情形」,這次子法同樣增列此2要件。

第二,財政部官員表示,先前財政部已經發布解釋令,對外公告使用權房屋若符合自住要件,同樣可以適用較優惠的自住房屋稅率,這次則是入法,以臻明確。

囤房稅2.0今年7月上路、2025年開徵,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排除豪宅),將享有房屋稅1.2%降至1%的優惠;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2戶、3戶,仍屬自住範圍,而適用稅率為現行的自住稅率1.2%。

「非自住」房屋方面,囤房稅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從1.5%至3.6%,整體調升為2%至4.8%,但特定房屋除外,包含符合一定條件的出租、繼承、建商餘屋;地方政府都必須實施囤房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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