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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化名)在民國106年買下台中東勢一處預售屋,108年交屋,111年再買進沙鹿一處更貴的房地,112年賣掉東勢房地。以「先購後售」申請116萬元全額重購退稅,中區國稅局駁回,兩理由認定賣的「不是自住房地」,一是他在簽約出售前25天才遷入戶籍;二是他在東勢的房地,逾38個月的水電表0度。
許先生認為他符合設籍規定,而水電用得少是因為晚上去住,不應以水電度數來認定居住事實。許先生提起訴願,上個月被財政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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