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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眉角報你知/盈餘投資 避開四地雷

稅務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
稅務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551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為鼓勵公司以盈餘從事實質投資,《產業創新條例》給予租稅優惠。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提醒四項地雷,包括實質投資範圍、違反三年管制、事後投資未更正退稅、投資額未剔除補助款等。

產創條例規定,公司以2018年及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的投資支出金額100萬元以上,這筆支出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楊建華提醒公司在申報時,千萬別踩四大地雷。第一,非屬實質投資範圍,依規定,可申報減除範圍不包括購置土地支出、非屬資本支出的器具與設備,例如支付電腦軟體更新服務費,因非屬資本支出,無法列報。

第二,違反三年管制,公司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次日起三年內,若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應補繳稅款,並按日加計利息。

第三,事後完成投資,未在一年內更正退稅,也就是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後,才完成投資,應在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超過一年期限將無法領回。

第四,實質投資金額不含政府補助款及支付的進項稅額,例如購置大貨車並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減徵稅額須自申報扣抵金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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