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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 港官員:是否違國安條例舉證責任在當局

本文共526字

中央社 台北24日電

香港已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並於昨天正式生效。香港律政司長林定國重申,涉案者是否違反條例要視乎意圖及實際情況,舉證責任在當局。

官方香港電台今天報導,林定國出席電視節目時對於香港國安條例作了上述表示。

在回答「如果市民將外國批評條例的意見放上網會否觸犯法例」的問題時,林定國說,若當事人很認同批評言論、不斷放上網,並留言挑動港人對北京或港府的仇恨,就「有機會違法」;但若「只是好奇、求真,邀請大家回應,便很難說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

至於若有香港市民透過不斷批評港府,以藉此盼官方撤銷政策是否違反條例一事,林定國指出,要視乎客觀環境,若「不斷批評政府的意圖是希望政府做得更好」,便很難推論屬純粹挑起仇恨;但若港府回應後仍然不斷批評,便可能讓人懷疑有關意圖。

不過,林定國強調,舉證責任在當局,也有一定難度。

另對於港人若在家中收藏「煽動刊物」以作紀念是否違法,林定國重申要視乎有無合理辯解,若不會增加國家安全風險,有較大機會構成合理辯論,但如果藏有100份、並計劃對外發放,便難說是紀念用途。

至於遊行示威是否會墮入煽動罪的法網,出席同一節目的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在新法例下,港人仍然享有遊行集會的權利,只要遵從相關法例絕對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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