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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宏奇三年前請求身分證免印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欄位資料遭拒,他不服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二審敗訴,相關欄位均應記載。內政部今天表示,戶籍法明定身分證的項目及格式,全國應予畫一,相關判決是肯認主管機關應有作為。
陳宏奇2021年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要求換發不含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的身分證,但戶政事務所以不符規定拒絕。
陳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認定過度妨害隱私權,判戶政准換發。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廢棄原判,改判陳男敗訴確定。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戶籍法第52條立法意旨,國民身分證的項目及格式,全國應予畫一。自1973年起,戶籍法即授權內政部訂定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以使全國統一。
內政部表示,今循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明定國民身分證應記載項目包括姓名等14項,均涉及個人身分的認定,也皆因應各界業務需要所定。本案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正是肯認主管機關應有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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