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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市府籲工輔法修法納倉儲 落實危險物品管制

本文共671字

經濟日報 李憶伶

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日前針對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法」(簡稱工輔法)修正草案提出建議,蘇俊賓指出,工廠與倉儲的危險物品除了是致災的主要因素外,帶給救災人員不確定的風險,往往也對環境帶來很大的危害,因此,危險物品的存放資訊,工廠管理單位與消防主管機關都應該明確掌握。

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呼籲倉儲納入《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蘇俊賓辦公室/提供
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呼籲倉儲納入《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蘇俊賓辦公室/提供
經濟部日前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修正草案,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主管機關可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從原本的限期改善,改為先罰再繼續要求改善。

蘇俊賓指出,行政院版的工輔法主要管制對象仍為工廠,倉儲並未納入條文;然而,以桃園的經驗,倉儲存放危險物品的比例不低,由於缺乏製程作業管理人員,發生火災的機率甚至高於工廠。修法雖加重工廠未申報的罰則,卻未列管倉儲,而桃園市去(112)年11月30日在行政院會議即建議倉儲業應申報的管制對象,否則是破口,不過這次仍未納入修法。

提高工廠管理罰則,卻漏掉倉儲,是否會讓不肖業者為規避管理罰則,而更改危險物品的存放模式,恐怕衍生更多管理成本,蘇俊賓呼籲,應將工廠製程前後的危險物品暫存地點,也納入法規範圍要求申報,以實現對危險物品的全面管理。

經濟部次長林全能說明,工輔法的申報規定是針對工廠製造、儲存和使用三大型態納入規範,工輔法是母法,主要是在規範工廠,而針對工廠儲存區的管理已另外修訂子法,也就是「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目前在草案公告階段。

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表示,認同倉儲業堆放危險物品應管制申報,除工輔法外,消防法及子法也都有針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範,都要一併全面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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